問題詳情

43. 相較於憲法本文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針對我國地方制度所為之重大變革為何?
(A)廢除省之組織
(B)廢除省自治
(C)增列鄉(鎮、市)之組織
(D)增列鄉(鎮、市)之自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2895
統計:A(30),B(81),C(3),D(13),E(0)

用户評論

小魯】評論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