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閱後,即時由單位收發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承辦並通知分文人員;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簽明理由陳請首長裁定,不得再行移,以免輾轉延誤。
【yeahwazzup】評論
2F應該沒錯,同機關是退回分文人員改分其他單位。機關與機關間則以移文單移送。
【松岡洋子】評論
yeahwazzup桑解答得很好喔!!(以個人經驗來說,的確如此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