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Chen】評論
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應送還原承辦人員清稿。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清稿之後,再陳核判,其已會核會簽者,不必再會核簽
【kelly】評論
第36點 (回稿,清稿應注意事項)
【詹佳蓉】評論
咿咿咿~錯2次了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三十六、回稿、清稿應注意事項如下:(一) 稿件於送會或陳判過程中,如改動較多或較為重大,或有其 他原因者,會核或核決人員宜將稿件退回原承辦人員閱後, 再行送繕。(二) 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應送還原承辦人員清稿。清稿後應將 原稿附於清稿之後,再陳核判。其已會核會簽者,不必再會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