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21條: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D)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C)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A)(B)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