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民事訴訟要件之欠缺,何者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A)原告無訴訟能力
(B)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C)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D)訴訟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7619
統計:A(44),B(25),C(8),D(11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程序之異議、行政執行聲明異議、裁定與判決

用户評論

加法】評論

民事訴訟法 249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陳宣文】評論

民事訴訟法 249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