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大法關】評論
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蔡侑成】評論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孤燈人】評論
該作不作/不該作卻作—都要罰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