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嘉豪】評論
保險法第四章第一節人壽保險 122條
【笙】評論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一 節 人壽保險第 122 條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準用規定中,均未包含保險法第122條)第 二 節 健康保險第130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 三 節 傷害保險第135 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