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蓉】評論
第 48 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Si-Yu Lai】評論
著作權法 第48條
【龜龜】評論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於下列何種情況,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A)該著作無保存資料之必要(B)該著作已絕版,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C)該著作之價格極高,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D)該著作為電腦程式,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解析 : 著作權法第48條 ( 文教機構收藏著作之重製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願得一心人】評論
著作權法 §48(文教機構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