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ck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遺贈稅法第15條:「I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直卑)及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本題98/2/1往前推2年,為96/2/1後所贈與之財產應課遺贈稅,但配偶為96/1/1,所以未在2年內所贈與,故不納入遺產總額;女兒(民法第1138條)為97/1/1,為2年內所贈與,故應納入遺產總額。=存款2,000萬+贈與女兒300萬=$2,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