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7 條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本題是問縣市政府二級單位 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這個是科,不是課二級單位我沒有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看到,同學有人在別的法令中看到嗎?
【用戶】~QQ要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62-③:NEW ( 103 . 01 . 29版本 )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尚有其它法條也有修正 ( 請自行注意 ^^) 及 新增 §83 - 2~8... §22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