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法規名稱: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