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afa Lee】評論
68年台上字第42號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全民健康"保險"支付 公教人員"保險"
【sammy】評論
這題再考保險金與社會給付得否「損益相抵」
【正一品】評論
$193+$195
【林家弘】評論
請問那代位行使如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