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川漢】評論
95年台上3328號判決:「.....雖...
【Lin Tony】評論
加重原因不是因為在捷運站嗎?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第 320 條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普通竊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普通竊佔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