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乙兩人共謀在捷運站扒竊,甲為防萬一暗中攜帶一把小尖刀在身上,但乙對於甲攜帶尖刀之事並不知情。之後,甲、乙兩人在捷運站內選定目標 A,依計畫由乙假意跟 A 問路,甲隨即趁 A 與乙交談分心之際將 A 口袋內之皮夾扒走,之後甲、乙將皮夾內的現金 6000 元平分。試問甲、 乙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A)甲、乙兩人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乙對甲攜帶尖刀不知情僅成立普通竊盜罪
(C)甲、乙兩人成立加重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D)甲成立加重搶奪罪、乙對甲攜帶尖刀不知情僅成立普通搶奪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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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詹川漢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95年台上3328號判決:「.....雖...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加重原因不是因為在捷運站嗎?

【用戶】詹川漢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這題的加重原因有兩個,就是在捷運站跟攜帶兇器,他考點應該是要考甲攜帶兇器乙是否也要加重,但是如果單看在捷運站,應該就沒差了。

【用戶】我要考上移民官!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20 條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普通竊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普通竊佔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