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刑法關於沒收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B)犯罪工具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所有,若係無正當理由而取得,亦得沒收之
(C)犯罪所得沒收僅得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對非法人團體無法沒收犯罪所得
(D)若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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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陳尹釩

【年級】

【評論內容】.C選項解析在刑法38第三項

【用戶】Yi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C)犯罪所得沒收僅得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對非法人團體無法沒收犯罪所得(非法人團體也可以)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用戶】TheFro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犯罪所得沒收僅得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對非法人團體無法沒收犯罪所得➡️得沒收刑法 第38條 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