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尹釩】評論
.C選項解析在刑法38第三項
【Ying】評論
(C)犯罪所得沒收僅得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對非法人團體無法沒收犯罪所得(非法人團體也可以)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TheFrog】評論
(C)犯罪所得沒收僅得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對非法人團體無法沒收犯罪所得➡️得沒收刑法 第38條 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