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ne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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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修憲、變更國土: 1/4 3/4 3/4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全部1/2以上)彈劾正副總統:1/2 2/3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罷免總統:1/4 2/3 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1/2→1/2)不信任案(倒閣) 1/3三天後 48小時內 1/2 10日內請辭緊急命令 發布後10日內立法院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