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評論
民法第818條及820條第2項分別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換言之,全體共有人間得以契約,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等互為約定,此契約於實務上稱之為「分管契約」。
【A.m. Liao】評論
全體共有人間得以契約,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等互為約定,此契約於實務上稱之為「分管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