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過生活】評論
借用Michael Chu 的解答確定力:裁判於確定時發生確定力,不得再行撤銷或變更之。裁判確定力有二種→形式確定&實質確定力。1.形式確定力→乃指為裁判者及裁判者對該案件,除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外,已不能依通常程序聲明不服, 法院亦不得撤銷或變更之意→乃基於程序法而發生。2.實質確定力→屬實體法上之效力,惟實體法上之內容,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乃單純程序上 裁判,不生實質的確定。科刑、無罪、免訴之判決,乃直接判斷其實體法之內容,自具有實質之 確定力,一經確定,當事人不得就該案件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得再就該案件重為審理,故又稱既判力,亦即一事不再理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