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請依我國民法及大陸合同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⑴甲於 9 月 1 日出賣其房屋於乙,雙方就價金及標的物已經合意,且乙已經支付三分之一之價金,甲則承諾於 10 月 30 日交屋。9 月 5 日,系爭房屋因政府宣布將於附近設置捷運站致房價飆漲。9 月 10 日,甲通知乙,除非乙願意再多付一倍價金,否則甲絕對不會於 10 月 30 日交屋。乙有鑒於甲之前述行為,乃於 9 月 15日未經催告而向甲表示解除本件買賣契約(合同),並請求甲返還已支付之價金。詎料,9 月 30 日,政府突然宣布廢除預定設置之捷運站,系爭房屋之房價乃連續下跌,甚至低於甲、乙原先合意之價金。甲遂於 10 月 10 日通知乙將準時於同月 30 日交屋,並請求乙屆時如數支付尾款。問:甲、乙之請求,各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0619
統計:A(204),B(428),C(267),D(2215),E(3)

用户評論

Ennis Jang】評論

德國聯邦公共行政學院、英國國家政府學院及法國國家行政學院

Winnie Wu】評論

公共-德國-「公德」心政府-英國-「府英」科大行政-法國-「行政法」

fulesdo】評論

回一樓,我的確是看它那串法文字答對的 = w =

楊曉祥】評論

考這個好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