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檢察官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認為被告犯行明確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為下列何種判決時,應變更為通常程序使得判決?
(A) 無罪
(B) 拘役
(C) 罰金
(D)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6235
統計:A(1405),B(105),C(38),D(4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簡易程序、273

用户評論

【用戶】Allison Huang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452條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用戶】Moya Moy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51 條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第 451-1 條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被...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七 編 簡易程序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D)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B) 拘役或罰金(C) 罰金為限。 也可以用刪去法 = 沒有 (A) 無罪

【用戶】ruru3838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簡易判決的要件為科刑有罪 ==所以無罪判決需回歸通常審判程序才能下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