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益隆】評論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Mei】評論
這種當事人的同意之法院不得認為適當
【小錄事】評論
158-3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158-3(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159-5(傳聞證據之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一直有印象審判中經當事人同意可以為證據,原來是被159-5搞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