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用強制力實施勘驗
(B) 實施勘驗之日、時、處所應通知偵查中之辯護人
(C) 無急迫情形下,得於夜間逕行進入有人看守之處所實施勘驗
(D) 勘驗筆錄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7789
統計:A(729),B(311),C(22),D(42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第 131 條、§159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謝謝樓上各位提供的資料! 看昏了!整理一下!更正版!(A)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B) 非~應~。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C)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D)檢察官之勘驗筆錄係檢察官針對具體個案所製作,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立法理由解釋,該等筆錄並非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狀態之文書,自非該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用戶】Wei-Chieh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96年台上字第7335號裁判要旨:我國修正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偵查中之勘驗筆錄,並無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項設有傳聞例外之規定(即此勘驗筆錄,係於「製作人在公判庭以證人身分受詰(訊)問」,且「陳述該筆錄係據實製作」時,例外得作為證據)。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規定,得實施勘驗。檢察官之勘驗筆錄係檢察官針對具體個案所製作,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立法理由解釋,該等筆錄並非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狀態之文書,自非該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亦非屬同條第三款規定在類型上與前述公文書同具有高度信用性及必要性之其他...

【用戶】Wei W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麻~~換個角度想~在搜索的時候 也是強制力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