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益隆】評論
第163條第1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不含告訴人。
【Safak Futing】評論
原來我沒看清楚題目阿~~~
【林佳霖】評論
(C) 得於偵查中委任代理人行使告訴==第236條之1(委任告訴代理人)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