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告訴人之權限敘述,何者錯誤?
(A) 告訴人得聲請調查證據
(B)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C) 得於偵查中委任代理人行使告訴
(D) 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3035
統計:A(579),B(81),C(189),D(1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第 131 條、§159

用户評論

【用戶】申益隆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163條第1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不含告訴人。

【用戶】Safak Futi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原來我沒看清楚題目阿~~~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得於偵查中委任代理人行使告訴==第236條之1(委任告訴代理人)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