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申益隆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8712008因告訴不可分,甲告乙傷害的效力及於丙(只能告傷害事實,不能選被告)。因案件單一性,甲告的是傷害,所以效力不及於毀損。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甲侵入乙之住宅內將乙毆傷(普通傷害),乙乃於告訴期間內向司法警察機關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關於乙提出傷害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告訴之效力僅及於傷害部分 (B)告訴之效力僅及於侵入住宅部分 (C)告訴之效力及於傷害及侵入住宅兩部分 (D)告訴之效力未定 (E)以上皆非
【用戶】詹佳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依本題提供的資訊,應該是:「甲告乙傷害罪,效力及於丙,故乙丙二人都背負傷害罪罪名。」但選項上並沒有及於丙的傷害罪這個選項,且基於不告不理,毀損罪的部分是不計入的。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 效力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X;毁損未經告訴,法院無法審理)(B) 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O)(C) 效力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X)(D) 效力不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O)傷害罪事實及於丙,檢察官的起訴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