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抗拒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如何處罰?
(A)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再考領
(B)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C)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D)吊銷其駕駛執照,永遠不得再考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3053
統計:A(88),B(16),C(14),D(429),E(0)

用户評論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2年1月14日【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30日第61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用戶】fly.bus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請問哪裡有說到"永遠不得再考領"?

【用戶】交通行政!!!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61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相關處分】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後段~§6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2年1月14日【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30日第61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用戶】fly.bus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請問哪裡有說到"永遠不得再考領"?

【用戶】交通行政!!!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61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相關處分】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後段~§6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2年1月14日【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30日第61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用戶】fly.bus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請問哪裡有說到"永遠不得再考領"?

【用戶】交通行政!!!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61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相關處分】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後段~§6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