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評論
公路法 第51條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哲群】評論
幫忙補充一下,公路法第51條與鐵路法第49條,只有主詞汽車運輸業改成鐵路機構,其餘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