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da】評論
憲法增修§7A、監察院設監委29人,並以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B、監察委員任期為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C、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委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決定,始得提出。
【鍾淳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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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Huang】評論
順帶一提:各級民意代表及總統、副總統,均不得為監察權(彈劾及糾舉)行使對象。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
【vu; vup4y4ru3】評論
喔...對照近日監委的行徑,這題我實在選不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