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ora:考上即捐贈vip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貪污罪-圖利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所以是自己或他人有得利就成立。題目中是乙得利,還是成立圖利罪,甲或乙有得到不法利益就成立圖利罪了吧。上字第4501號(直接圖利與間接圖利﹞1圖利罪,有「直接圖利」與「間接圖利」之分。2所謂「直接圖利」,係指其可使自己或第三人直接圖得利益,無須迂迴假手他人而言;3至「間接圖利」,係指其適用迂迴曲折之方法或假手他人,使利益歸屬於自己或第三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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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選項應改成:甲之行為屬於直接圖利他人(C)正確!圖利自己或他人,其中一方因而獲得利益(不論有形、無形)即成罪。乙因甲未予舉發而獲得免於受裁罰之不法利益,因此公務員甲不論有無獲得利益不影響本罪之成立。故C選項為正確。有興趣可 參照最高法院106臺上264刑事判決。別忘了給個讚~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