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評論
刑法§51(數罪併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A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B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D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D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C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
【阿斯拉】評論
都已經無期徒刑還罰金跟從刑有意義嗎?
【心如硝子】評論
阿斯拉刑法第77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snoopy75smb】評論
(A)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O)(B)宣告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罰金刑(X;罰金及從刑(褫奪公權)亦得執行)(C)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O)(D)宣告多數拘役,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120 日(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