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6號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主體?
(A)不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且無組織暨自主意思者
(B)未成年之自然人
(C)社團法人
(D)不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但有一定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0731
統計:A(3171),B(49),C(70),D(1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為能力 / 權利能力、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法律之名稱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486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8年6月11日解釋爭點...

【用戶】Arron Hawk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 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 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