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級教師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第 十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 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 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覺得A也錯 高等教育是個別化支持計畫不是ㄇ??????第 十一 條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 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 導及支持服務等第 十二 條 前條特殊教育方案,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