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