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此措施原希望請領身分證時同時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利後續犯罪偵查工作。但大法官認為,強制按捺指紋既無法達成行政機關所稱「辨識身分」等立法目的,且嚴重侵犯人民人格權,因此解釋違憲。根據上述解釋文判斷,大法官認為此措施主要是違反下列那一種法律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過度禁止原則
(C)平等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3747
統計:A(713),B(2159),C(143),D(561),E(0)

用户評論

我一定要考上!!!!!!!】評論

過度禁止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Shirakawa】評論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因為是修法過後 有法源依據了 所以不能選 A 法律保留....

李逍遙】評論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此措施原希望請領身分證時同時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利後續犯罪偵查工作。但大法官認為,強制按捺指紋既無法達成行政機關所稱「辨識身分」等立法目的,且嚴重侵犯人民人格權,因此解釋違憲。根據上述解釋文判斷,大法官認為此措施主要是違反下列那一種法律原則?     (B)過度禁止原則☀【比例原則(過度禁止原則、禁止過度原則)】====(Ⅰ)行政行為之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必須合乎比例。(Ⅱ)指國家「某一行為對人民所造成的損失」,若「大於該行為所追求的公益目的」,那麼國家便「違反了比例原則」。✱「違反比例原則」~◎民國98年修正公布之教師法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完全扼殺當事人改正的機會,被認定違憲)。◎民國86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規定(嚴重侵犯人格權,被認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