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ne】評論
不須訴願前置:確認訴訟、ㄧ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怠於處分、申請津貼;則須訴願前置。
【kedleddo】評論
什麼情形可以提起訴願:❶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勞工保險之給付核定、外籍勞工之聘雇許可、勞動基準法之罰鍰……等等。人民如對上述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自身權利或利益者,可以對之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❷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但是,如果人民是希望請求確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是請求為公法上之給付等,則請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情形是不可以提起訴願的。
【李逍遙】評論
◎80歲獨居的王爺爺依規定向縣政府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縣政府卻以申請資格不符為由不予核發。此時王爺爺可先依下列那一種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C)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訴願~【訴願先行程序】:『要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以提行政訴訟』。◎【訴願】====人民認為『政府違法』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當,導致其權益受損(維護個人權益)』。※「對象」~【原行政處分機關(內部自我檢查)、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重新審查或撤銷該處分)】,不成則進入訴訟。※「次數」~【1次】。
【Eason】評論
請教一下怎麼分辨課予義務之訴和一般給付之訴還是沒能很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