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ny Chang】評論
第3條 第2項 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此處「得」是指行政院院長可以做「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的動作,而非可以選擇是否「經總統之核可」。即,若行政院院長想要移請立法院覆議就必須經總統核可,所以「應」是對的。
【Daisy】評論
1. 行政院向立法院所提之覆議案(1)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2)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完成決議。(3)如於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十五日內完成決議。(4)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Didi Tü】評論
總統有覆議核可權
【冠逸】評論
補充:三讀:法律、預算 ( 三度發育 )覆議:法律、預算、條約 ( 付一發預約 )下屆續審:請願、決算、預算 ( 下屆請絕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