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行程法第 171 條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罪_月】評論
上訴無理由,駁回!! 陳情不同!!
【Minnie Chou】評論
謝謝~
【Dora】評論
訴願無理由→駁回陳情無理由→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Fly*(負能量應援中)】評論
本題分類應為「法學緒論」,而非「公文」。再煩請站僕更改其分類,感謝。
【嘟比的姊姊】評論
民訟第 449 條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