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依票據法有關保付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於不獲付款時,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B)支票喪失時,得聲請公示催告
(C)支票喪失時,得為止付之通知
(D)執票人於不獲付款時,得對背書人主張背書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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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Murphy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A)執票人於不獲付款時,得對發票人行使...

【用戶】Murphy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執票人於不獲付款時,得對發票人行使...

【用戶】Sunny.K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執票人於不獲付款時,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付款人記載保付並簽名後,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付款責任)(C)支票喪失時,不得為止付之通知(保付支票遺失時,不得為止付通知,但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D)執票人於不獲付款時,不得對背書人主張背書責任(付款人在支票上保付記載後,背書人即免責,即使付款人不付款,也不得對背書人追索)票據法 第 138 條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保付支票遺失時,不得為止付通知,但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