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喵】評論
公務員不可兼職,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Huai W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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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tar】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 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2)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第14條-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公務員可以依法令或經服務機關許可兼職,非完全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