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專利專責機關依法定程式,將文書或其他特定事項,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文書內容,稱之為送達。文書必須送達後,始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下述有關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受送達人為代理人時,以代理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之地址為準,若代理人之地址已異動,應主動辦理代理人地址變更,以確保日後文書送達
(B)同一申請人委任數代理人時,應對所有代理人送達,惟因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均有為本人收受文書之權,向其中一人送達時,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倘各代理人收受 文書之時間不同,依單獨代理之原則,以最後收到之時,為送達效力發生之時
(C)同一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如指定送達代收人在前,委任代理人在後,基於其申請案已全權委任代理人處理,則逕向代理人送達
(D)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方式為送達,並由郵務人員為寄存送達者,不論當事人何時前往寄存機關(例如:應受送達地址所轄之郵局等)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果;若未附送達證書,則縱寄存於郵務機構招領,並以招領通知單通知應受送達人,於應受送達人未領取前自不發生送達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