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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2條.....觀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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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32 條1 指定銀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幣保證金交易:(一)不得以外幣貸款為之。(二)非經本行許可不得代客操作或以「聯名帳戶」方式辦理本款交易。相關代客操作管理規範由本行另訂之。(三)不得收受以非本人所有之定存或其他擔保品設定質權作為外幣保證金。二、辦理外幣間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展期時應依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期。三、辦理外幣間換匯交易及換匯換利交易,交割時應於其他交易憑證上註明適當之「匯款分類及編號」填報「交易日報」。四、外匯信用違約交換交易(Credit Default Swap)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交易(Credit Default O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