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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12 月 05 日新修法,未經同意遞送罰20-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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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2.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訊性質文件為營業者:(A)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D)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改成為12.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訊性質文件為營業者:(A)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D)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