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訴願法第 85 條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評論
我想應該是在說,如果未補送或未補正是會被訴願不受理,所以如果逾30日不補送或逾20日不補正(已經期滿),那該不受理決定就自期滿後之次日起算3個月給你的意思吧
【derek801204】評論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人民依法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林翔】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1)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2)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3)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