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統一解釋法令
(B)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之懲戒
(C)解釋憲法
(D)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3301
統計:A(47),B(2368),C(18),D(51),E(0)

用户評論

Fan】評論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隸屬司法院)

凱特】評論

(B) 是由公懲會審理

Jennifer-真兒】評論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款: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談合及政黨違憲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