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EBE】評論
(A)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E)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岩田光夫】評論
73+3+3+34 平山不區僑縣市各縣市至少1人
【堅持到底】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A)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C)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B)每縣市至少一人。二、(D)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E)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中華民...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