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根據性別平等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多久期限內需完成調查?
(A)一個月
(B)兩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5448
統計:A(153),B(287),C(35),D(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平教育法第9條(學校性平會組成)及第17條(各教育階段課程規劃)、性別平等教育法

用户評論

Shih Han Chen】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  * 第31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Apple Lin】評論

名  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 31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