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交通行政—已上榜】評論
一、密封遺囑要件 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須具備下列要件:(一)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二)遺囑人應將遺囑密封,於密封處簽名。遺囑須先由立遺囑人自己先寫好,將其密封,且在封縫處簽名,若由別人代寫者,亦同。(三)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四)須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特留分規定第 1223 條 (特留分之決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
【gigi】評論
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 1192 條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第 1190 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至於(C)應該是丁剛好繼承200萬,特留分就是200萬,並未侵害其權益,所以無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