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名】評論
或被撤銷
【凜】評論
(A)第 975 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B)第 999 條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C)第 1030-3 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D)第 1092 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