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ra Chen】評論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解釋字號釋字第 680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9年7月30日解釋爭點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項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解釋文1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所有手段中,侵害最小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