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銀行業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總公司與分公司所在地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應以何者作為遵循依據?
(A)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
(B)就兩地選擇較低標準者
(C)將兩地標準調和,取折衷標準
(D)依分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之認定為依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溫蒂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5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公司(或母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

【用戶】溫蒂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5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公司(或母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