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鄒子嚴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一、銀行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但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無關之法務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但不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內部其他職務。二、金融控股公司及不適用前款規定之銀行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但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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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一、銀行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但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無關之法務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但不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內部其他職務。二、金融控股公司及不適用前款規定之銀行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但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