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本國銀行應設置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但是不得設置於何者之下?
(A)總經理
(B)法令遵循單位
(C)風險控管單位
(D)總稽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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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uit810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

【用戶】1000060380388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總機構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理)事會。前項法令遵循單位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規定如下:一、銀行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    ,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    。但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無關之法務或其他    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但不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內部其他職務    。

【用戶】nuit810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

【用戶】1000060380388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總機構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理)事會。前項法令遵循單位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規定如下:一、銀行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    ,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    。但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無關之法務或其他    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但不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內部其他職務    。